兒童權利公約告訴我們:兒童有哪些權利、以及大人們要如何保障兒童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權利: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一般性原則:
一、禁止歧視原則:所有兒童,不論住在哪裡、家長做什麼、說什麼語言、是否為身心障礙、是男孩或女孩…,皆享有CRC所示的權利,不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對待。
二、兒童最佳利益:所有成年人應該做對兒童最好的事。國家的政策與父母的決定,都要優先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
三、生存及發展權:兒童有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家庭、社會及國家應給予必要的保護措施。
四、尊重兒童的意見:兒童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成年人應該傾聽納入考慮及尊重兒童的想法。
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意思是我們要確保兒少在面對與自己有關的議題有能夠表達自己看法的機會,表達的方式也不應有所侷限,而是應該要考量到各種不同的身份都能夠有適切的表達方式。
社會中每一人的意見都是很重要的,包含兒少也是社會中的成員之一。《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提到兒童應該要有「被傾聽及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因此讓兒童為自己相關的權利發聲非常重要。
過去只有成人們參與的兒權會*逐步開始邀請兒少一同參與,反應第一線最真實的聲音。
*臺南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委員會名稱可能有所不同
出席團務會議、培訓課程,更認識《兒童權利公約》中提到的兒童權利。出席兒權會,與其他兒少代表共同討論、形成具體提案、與其他縣市兒少代表交流、以多元形式對外倡議《兒童權利公約》。
設籍/就讀/實際居住在臺南市,年滿12歲至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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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臺南市兒少代表曾經提出的提案包含:兒少身心發展、網路成癮問題、提高兒少公共參與、關注受教權益、個資保障、性別平等以及交通建設等議題。
相關提案、會議紀錄請參考:超連結
臺南市是臺灣早期邀請「兒少代表」加入兒權會的縣市之一,最早可以追溯至民國100 年,至今許多縣市也都陸續建立相關機制。
臺南市兒少代表為無給職,每屆任期為2 年,任期屆滿符合規定者將頒發證書。
兒少參與-兒少代表宣傳影片©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